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8569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正阳县。
被告: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规划乐民路交叉口东北侧都市金座1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常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泉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