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信阳华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56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信阳华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政和花园新府国际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596466541。
法定代表人殷述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阳华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