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垣路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5776号
原告:长垣路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GYEYXN。
住所:长垣县芦岗乡串滩路双庙段。
被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969278XF。
住所:长垣县武邱乡商业街。
原告长垣路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长垣路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路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垣路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17元,减半收取计10808.5元,由长垣路畅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