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鲁0281行审315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东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东港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青岛东港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胶综法罚决字[2017]JD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胶综法罚决字[2017]JD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决字[2017]JD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