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281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东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2017)JD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6年8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小麻湾西村集体土地525平方米建设砖混楼房,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修订二)》(青土资房发〔2014〕61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把非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土地15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7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25元,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圆整(1312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胶综法***(2017)JD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3月2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综法***(2017)JD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胶综法***(2017)JD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胶综法***(2017)JD2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即“1、责令被执行人把非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土地15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57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霖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