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281行审194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行政机关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MB2835634L。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东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青岛东港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青岛东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占用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西村土地建设砖混房屋,占地面积2461平方米,建筑物面积263平方米,该建筑东至田地,北至田地,南至田地,西至办公楼,土地现状为水浇地2345平方米,城市116平方米,土地规划为规划建设用地2345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116平方米,符合胶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6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胶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某字[2015]1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青土资房发[2014]612号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61平方米土地上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罚款人民币陆万零叁佰陆拾伍圆整(60365.00)元;3、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461平方米土地退还权属单位。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4月2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自觉履行,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对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61平方米土地上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461平方米土地退还权属单位。”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