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281行审424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东路行政机关东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东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西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作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