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3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5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