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南环路与龙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青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占锋,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斌,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东方炉衬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