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保686号
申请人: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30号五座五层5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624205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状元楼餐饮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北路78号16座101-107、201-205号铺、13座首层35-3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R94M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状元楼餐饮服务(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5230号],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状元楼餐饮服务(佛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577.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餐饮服务(佛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577.2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43元,由申请人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