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春市智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10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便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624205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家球,系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春市智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D5-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MA4WYR1GXT。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智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4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阳春市智溢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承揽工程款485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及以承揽工程款48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阳春市智溢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105.55元,财产保全费3725.55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阳春市智溢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京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委托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2020)粤0605执27506号案首先查封并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新吉园区)D5-2地块厂房一、厂房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产权证号:粤(2019)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9号],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曾永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