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6164号
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
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
被申请人:肥城市一弘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北高余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996539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申请人:泰安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时代明珠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6206649E。
法定代表人:任广前,总经理。
被申请人:肥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郭店村委北,组织机构代码6745400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肥城市一弘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安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市一弘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安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