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02执保154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
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城市一弘起重设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北高余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996539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泰安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时代明珠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626649E
法定代表人:任广前,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郭店村委北,组织机构代码6745400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2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6164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肥城市一弘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泰安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肥城宏基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