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5777号之一
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57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博望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倪 燕
法官助理  郭嘉妮 书 记 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