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760号
申请人: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67622E。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松柏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88705660。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中建公司)与被告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银盾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盾公司(含银盾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银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