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0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伟,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劳勇强。
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363746.05元及违约金(以1363746.0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二、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14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玉林市**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中建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中建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公司的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本金174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