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贵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后**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6762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办五洲国际建材市场二期36栋3楼1-5号、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GR4YR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由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0282民初751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建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履行债务,在宽限履行期内,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延期履行为由先行终结本案执行,并请求法院不解除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措施,如在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完毕的,我方将有权在两年内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到位1576.6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履行,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282民初7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完毕,申请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全部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馨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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