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盛裕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立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03民初71-2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浈江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盛裕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韶关碧桂园太阳城芙蓉湾九街十座04号铺。
法定代表人:曾镇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西联新村2街4座。
被告:广东立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华茂广场商住楼2层06、07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系***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武江区盛裕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立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一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0.16元,减半收取144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