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215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广东立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16号华茂广场商住楼2层06、07号。法定代表人:周喜鹏。
原告***诉被告***、广东立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福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龙先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215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广东立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16号华茂广场商住楼2层06、07号。法定代表人:周喜鹏。
原告***诉被告***、广东立昌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福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