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178号
申请人: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工业园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76825213M。
法定代表人:程春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同,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维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海岱大道与重庆路交叉口西465米路南沿街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1LN53P。
法定代表人:邵光勇。
被申请人:山东万洁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辛河路**用代码:91370503MA3R0M007D。
法定代表人:刘睿。
申请人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山东万洁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百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