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581号
原告: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工业园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76825213M。
法定代表人:程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维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同,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海岱大道与重庆路交叉口西465米路南沿街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1LN53P。
法定代表人:邵光勇。
被告: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辛河路**用代码:91370503MA3R0M007D。
法定代表人:刘睿。
原告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其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欢
书记员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