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3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
被申请人:泰安金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省庄镇。
法定代表人:郭文杰。
被申请人: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上高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春生。
被申请人:山东耀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省庄镇。
法定代表人:王岩松。
被申请人:泰安市永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64098090N。
被申请人:郭文杰,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申请人:程春生,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申请人:刘慧,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王岩松,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张燕,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王永,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李桂娟,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苏道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张霞,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秦桂艳,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李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张军,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金蓝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耀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永泉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苏道强、郭文杰、王永、程春生、王岩松、张军、刘慧、李玲、李桂娟、秦桂艳、张燕、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鲁0902民初3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安金蓝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耀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永泉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苏道强、郭文杰、王永、程春生、王岩松、张军、刘慧、李玲、李桂娟、秦桂艳、张燕、张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期限为一年。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泰安金蓝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耀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永泉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苏道强、郭文杰、王永、程春生、王岩松、张军、刘慧、李玲、李桂娟、秦桂艳、张燕、张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丰元
人民陪审员 杨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杨承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中龚
书 记 员 杨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