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18号
原告: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河东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程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
原告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