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5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工业园河东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76825213M。
法定代表人:程春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海岱大道与重庆路交叉口西465米路南沿街房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1LN53P。
法定代表人:邵光勇。
被执行人: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辛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R0M007D。
法定代表人:刘睿。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178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初心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山东万浩盛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