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 福 祥
审 判 员 赵 颖
审 判 员 全 贞 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香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