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吉2401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姜辉。
被执行人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佳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姜辉返还质保金57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912元、执行费81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8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1执137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18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1执137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吉林万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2018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1执1377号之三执行裁定,变更姜辉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8年6月6日,被执行人***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执行款635529.00元。2018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8)吉2401执1377号之四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的冻结。2018年6月21日,本院将执行款63552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