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志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423号
原告:甘肃志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572号第6层083室。
法定代表人:连托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生,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联创广场C座707、708室。
法定代表人:葛兆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陆娟,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志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甘肃志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甘肃志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志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原告甘肃志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学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文慧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