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824号
原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联创广场C座707、708室。
法定代表人:葛兆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刚锋。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南供电公司,住所地甘南州合作市碌曲路东三路2号。
公司负责人:李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
原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南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南供电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南供电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3元,减半收取5891.5元,由原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