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0160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城关区蕃***音乐酒吧娱乐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萃英门6号1至4层。
经营者:金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联创广场C座707、708室。
法定代表人:葛兆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陆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荣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诉被告城关区蕃***音乐酒吧娱乐中心、甘肃远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