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聚科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303执577号
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3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供热计量装置款人民币868011.50元,违约金2993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9289.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1185087.50元,其中包括:供热计量装置款人民币868011.50元、违约金299385元、案件受理费7788元、保全费50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903元。下余14202元抵作执行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3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