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2民初1254号
原告四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诉被告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原告四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