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0民初22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莘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66771001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占,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康桥国际**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81399108D。
法定代表人:于家宽。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