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聂连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1555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某甲。
法定代理人***。
原告*某乙。
法定代理人***。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柴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乙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河北京石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