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91财保27号
申请人:徐州佳明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顺河镇顺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211JNH4K。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稳,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9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681399108D。
法定代表人:于家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佳明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0万元予以冻结,被申请人的开户行:建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账号:13×××45。申请人徐州佳明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佳明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建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账号:13×××45银行存款3900000元,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徐州佳明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