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09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苑县,证件号码130622195206201020。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苑县,证件号码130622199610091028。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苑县,证件号码13062219730918105X。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苑县,证件号码130622194902111016。
申请执行人***,男,200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苑县,证件号码13062220010622101X。
被执行人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执行人***,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
***、***、***、***、***与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徐水县人民法院(2015)***字第15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君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学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