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5138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20日出生,出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告:甘肃弘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3号301室。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057596159X。
法定代表人:王建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弘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昊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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