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493号
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057596159X。
法定代表人:王建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俊,甘肃维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代偿款65910元及原告承担的(2020)甘0123民初123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773元,保全费720元,合计674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3日被告借用原告建筑施工资质,在承包白银市检察院的室外改造工程中欠白银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5910元,后2020年11月23日白银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被告向白银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6740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垫付损失,但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榆中县,故榆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只能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述,本案系***借用其建筑施工资承包工程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应属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以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在白银市,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43元,退还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继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