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正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正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4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正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一路西支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兰州正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银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路
审判员  杨敏
审判员  芦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