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长春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31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平
审判员*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