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310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XX申请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印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