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XX与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事裁定书
(2017)湘31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字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字2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人XX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546元,退还给XX;上诉人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546元,退还给大连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覃繁荣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娟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