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山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4.26元,减半收取5167.13元,由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西城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