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6财保71号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向东
书记员 王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