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154号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夏庄开发区奥冠大街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15860426W。
法定代表人:刘鸿志。
被申请人:高邮市丰恺路灯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084MA1U9YHW8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扬州市丽华电器有限公司内)。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邮市丰恺路灯厂、***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邮市丰恺路灯厂、***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