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795号之三
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奥冠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孟繁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达,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长兴县。
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895元,由原告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向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