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795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奥冠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孟繁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达,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长兴县。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冀1126民初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卢向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