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795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奥冠大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孟繁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达,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长兴县。

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冀1126民初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卢向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