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6执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1719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海涛,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高继宗,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高海涛、高继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91384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高海涛、高继宗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被执行人***在出借账户资金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