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永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崩塌工程项目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民初26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2********,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农民。
被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被告:陕西永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崩塌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崩塌工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