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422执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诚,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解明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6348.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446元、申请执行费9728元,共计742522.26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以执行标的742522.26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调查的结果为:该地址位于居民区内,房屋为王姓普通居民户在内居住,且从未有公司在该地址办公。
5.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案外人贵州某公司处尚有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以执行标的742522.26元为限,依法向贵州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被执行人发放工程款时,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某公司的工程款,并将该款汇入本院“一案一帐号”,贵州某公司回复本院: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承建的施工用电项目,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现尚未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和竣工结算,工程尾款尚未确定,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剩余款项经贵安新区审计局审核后,确定剩余款项金额,即协助执行。
6.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天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解明恒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鸿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42522.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侯慧婷
审判员  吴有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