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

**与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3民初405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申请人: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燕山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在迁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工程款1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在迁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工程款100000元,迁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不得向迁安市兴盛建筑有限公司清偿(如需清偿由本院提存)。期限为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